深证会〔2025〕169号
当事人: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6/22/23楼。
2024年11月11日至11月15日,本所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工作等情况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明,申港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公司内部制度中未明确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牵头部门,未对重点分支机构管理作出相关规定,与2023年本所开展非现场检查期间其填报的情况不符;分支机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考核约束力度不足;重点监控证券名单不够完整准确,重点监控账户名单调整不及时;对频繁触发预警的客户管控不到位,未按本所要求及时对相关客户提示风险,未及时向客户传达本所相关函件;未按本所投教工作要求宣传相关业务规则。本所2022年对申港证券采取了口头警示措施、2024年采取了约见谈话措施,但其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情况未见明显改善。
申港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会员管理规则(2019年修订)》第5.1条、第5.2条、第5.6条、第5.8条、第7.1条、第7.3条,《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3号——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以及《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会员管理规则》第12.1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