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大同路188号。
2021年6月21日,申请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环境”或“公司”)不服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深交所”)作出的《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1〕554号),向本所上诉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上诉复核委员会按照规定受理后,根据本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年修订)》,于2021年7月13日召开复核会议,现该复核事项已审核终结。
一、本所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
本所《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1〕554号)认定,2021年5月14日,因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2.15条的规定,本所作出不予受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公司触及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第(十五)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本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第13.4.6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二、申请人申请复核的诉求及理由
申请人天翔环境对《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1〕554号)提出复核申请。其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因前期公司收购境外股权导致原控股股东资金压力加大,因此形成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非原控股股东恶意所为,现已得到彻底解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与员工队伍均保持稳定。
第二,公司自2018年8月起在各方支持下持续推动司法重整工作,历时两年多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各方面做了大量实质性支持工作,成果来之不易。
第三,2021年6月15日,重整计划中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和清偿债权的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已全部登记至专用证券账户,管理人将尽快将相应股份过户至重整投资人、债权人或其指定主体的证券账户中,重整计划执行接近尾声。
第四,重整执行过程中申请恢复上市属于上市规则之外的重大无先例情形,保荐机构需在五个交易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出具保荐意见难度极大。公司在向深交所提交恢复上市申请材料时,保荐机构未能出具保荐书,但在深交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补充提交了恢复上市保荐意见和核查报告。
第五,公司不能恢复上市将给中小股东和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带来重大损失,恢复上市将是对公司员工、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最大保护。
三、上诉复核委员会的审核情况及审核意见
上诉复核委员会听取了承办人员说明天翔环境退市情况,并审核了天翔环境提交的复核申请书,参会委员认为: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2.2条规定,公司可以在披露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根据第13.2.15条规定,暂停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包括保荐机构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以及保荐协议等在内的申请文件。第13.2.16条规定,“本所在收到暂停上市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公司未能按照上市规则13.2.15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
2021年5月12日,公司向深交所提交恢复上市申请,但未按规定在提出申请时提交恢复上市保荐书,深交所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2.16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公司在其后补充提交恢复上市保荐书的行为不改变公司恢复上市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客观事实。公司因此触及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第(十五)项规定“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此外,公司提出的资金占用已经解决、重整成果来之不易、目前生产经营稳定发展、重整计划执行接近尾声、不能恢复上市将给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带来重大损失,以及重整执行中申请恢复上市属于重大无先例等事由不改变公司已触及股票终止上市情形的客观事实,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合法有效且深市已有在推进破产重整的同时申请恢复上市,并按规定提交恢复上市保荐书的案例,因此,公司的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综上,上诉复核委员会认为,因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2.15条的规定,深交所作出不予受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公司触及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第(十五)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深交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深交所对天翔环境作出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规则依据充分,实施程序规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四、复核决定
根据本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年修订)》第四条的规定,本所作出以下复核决定:维持《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1〕554号)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股票终止上市决定。
本决定为终局决定。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23条的规定,自本所作出维持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交易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请公司按照规定,做好终止上市以及后续有关工作。
2021年7月16日